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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线明星代言不到10万元 存侵权风险 不是馅饼而是陷阱

发布者:星光闪耀 标签:一线明星 明星代言 10万 陷阱 3097人浏览过
    一线明星价格8万~10万元一年,二线明星5万~6万元就能做下来。一则找明星影视IP代言的广告近日频繁出现在今日头条与抖音的广告推送中。而代言的价格也低到令人咋舌,不到10万元就可以让明星在商品的产品包装上“站”一年。是智商税有了新的收法,还是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?

    这也太便宜了,价格太有诱惑力。因为价格确实低廉,看到过抖音广告的商家都考虑尝试影视IP代言。但这个远低于市场的价格,让很多商家又不得不怀疑,这是不是个骗局?

    当商家将这怀疑与对方沟通时,对方工作人员的解释是,该代言并非明星代言,而是以相关电影中塑造的艺术角色与相关产品联名宣发,属于电影“IP”运营的一部分,所以对比直接找明星代言,价格要低得多,一年一线明星价格8万~10万元,二线明星5万~6万元,加之公司年底冲量,迪丽热巴这样的明星,一年6万元两年10万元便可以拿下。并且对方工作人员再三保证,他们获得了相关影视作品的授权,绝对不会产生侵权问题。

    记者通过今日头条客户端检索“明星代言”,一则“找明星影视IP代言”的广告便跳了出来。而检索出的广告也颇为简单,文字方面除了广告语外没有其他任何说明。除了广告,以剧照IP代言为主题的相关自媒体文章也不少。记者发现,大部分该题材的自媒体文章内容相近,均以影视剧照合法合规为主要论述点,并辅以相关案例,部分文章末尾还会附上二维码或联系电话。

    记者随即联系到一个电话归属地显示为安徽合肥的商家,随后,一名自称海南联美影业的工作人员添加了记者微信,该工作人员解释道,他们公司主要做电影IP授权,由于并非明星代言,相关形象在使用中有不少限制,并发送了签约合同的部分截图。

    该截图标明,严禁使用“形象代言”“形象大使”“我选择”“我认准”等字样,同时严禁在网络、新媒体等线上平台使用,也禁止在大型户外广告与流媒体使用。问及使用范围,该人员表示,一般客户线下会印刷在产品包装上,线上则放在网店详细介绍页面中,有时候也会做成海报放置于直播间当背景墙。

    随后又有一家自称企联(音)主要业务为影视IP授权的公司联系到记者,其说辞与联美相似,并说这个行业存在很久了,只要拿到授权就没有法律风险。

    提供服务的公司疑似授权造假

    联美方给记者发送的公司资料中包括一个名为项目库的表格文档、联美方的营业执照、一个授权合同以及有客户案例的联美宣传材料。

    天眼查信息显示,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。而海南联美的控股方为占股比例95%的安徽联美影业有限公司,安徽联美影业有限公司的控股方为合肥猴面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,这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2019年3月与2020年11月,3家企业成立均不超过3年。

    “项目库”表格中有300多部已经上映与春节前后即将上映的国产电影,涉及相关主演明星超1000个,其中不乏参演电影《余生,请多多指教》的肖战、杨紫;参演电影《有翡》的王一博、赵丽颖等一线“顶流”。按照之前工作人员的说法,花费不超过十万元,便可将这些明星在影片中的形象搬上自己的产品。

   项目库中还包含 “北京无限自在”“浙江华策影视”“中铭盛世(深圳)”“北京六倍速”与“上海电影集团”5家授权方。联美此次发送的授权合同中仅有“北京六倍速”一家,且合同上除了公章与名称外没有甲方公司其他任何有效信息,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,有效期3年。

    自称企联(音)的机构也在电话中表示,联美与其是竞争对手,美联的授权方为“六倍速”,而企联(音)的授权方为“北京无限自在”。

    而联美未给出授权合同的另外4家授权有较大疑点。

    一位与联美有过业务往来的网友向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记者出具了其从联美获得的授权协议。该网友表示,这几份授权协议中,授权方的公章均存在无编号或与地域对不上的疑点,他认为联美有公章造假的嫌疑。

    记者发现,合同中的公章有的并没有13位防伪编码,也有宣称是来自北京的企业,但公章前4位代表区域的防伪编码并不是北京。

    认证为“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”的微博也于1月6日发布了一条声明,该声明显示,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并未与“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”等相关公司有任何形式的合作。而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便是联美“项目库”文档中出现的授权方之一——上海电影集团,联美被直接“打脸”。

    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程子凡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记者,对于联美等公司伪造授权的行为,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报警。

    明星影视代言行业存侵权风险

    一位从事艺人经纪人业务的相关人士向记者直言:“这些公司都是骗子。”他透露,正常影视海报涉及明星的肖像只能用于影视剧的宣传,对于代言费上千万的一线艺人来说,10万元的价格,这些艺人根本不会同意。而由于使用范围较小,涉及金额不大,加之走法律途径耗费时间精力,合约较多的艺人基本很难看到,并且如果没造成负面影响他们也无暇处理。上述人士透露,自己曾向吴京方面求证过相关业务问题,对方表示毫不知情。

    抛开授权造假问题,影视剧剧照、海报与商品联名又是否合规?

    由于这块业务本身收益不高,所以上海电影集团之前并没有开发这方面的业务,直到这两年才将这方面的授权外包出去进行开发。但授权的限制颇多,例如若相应影片要开展联名,就必须与相应的演员明确授权范围,否则每一单业务都需要明星或其经纪公司出面授权才行。有些明星有其他代言在身,部分代言可能存在排他协议,所以不是所有明星都会签订这样的授权。另外,由于做的是影视作品IP,相应的影视海报必须保证完整,不能随意“抠图”“改图”变更海报立意。即使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,但若该公司违背了上述限制,签约双方依然存在侵权风险。

    北京大成(重庆)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记者,本身这项业务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,若授权合同中没有写明这种联名行为不再需明星授权,那该明星可以走法律途径来叫停。因为若有意在海报上凸显演员与产品之间的关系,即使该明星装扮为影视剧中角色,也很容易会让消费者认为该明星代言了该产品,而在演员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,该行为就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。即使合约中规定造成的一切法律风险由影视公司承担,海报使用方依然会被起诉。此外,现在很多影视海报都是由专门的海报制作公司制作,若无特殊规定,制作公司对海报也有著作权,擅自改变影视海报的本意,海报制作公司也有权对使用者进行起诉。

    目前很多商家用了这种明星影视IP代言涉及肖像侵权,被明星索赔的事件已经很多了,结果是不但要撤销代言广告,还要登报道歉,更要承受巨额罚款。最后,星光闪耀明星经纪公司奉劝各位商家,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而被骗子公司忽悠,因小失大。一线明星代言10万元,不是天上掉馅饼,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陷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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